摆地摊卖吃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携带3张一寸相片、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经营摊点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上岗证;3、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税务证,需要提醒的是日常极少有办理齐全的,通常情况只有健康证、上岗证、卫生证。
一般正常状况下
1、在路边摆摊卖小吃无需办证,但需要在指定的场合和时间摆摊。
2、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合和时间,销售农副商品、平时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借助我们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获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获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是无证无照经营。
3、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负责人表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扩大了豁免登记的范围,且规定由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质状况和城市管理需要,设定具体场合、时间范围和经营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譬如在“早市”“晚市”摆地摊、卖早餐等,都是合法经营为例进行阐释。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角逐,保护经营者和买家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是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合和时间,销售农副商品、平时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借助我们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获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获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打造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获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获得许可且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借助信息互联网平台加大信息共享;发现不是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准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邮件地址,并安排职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置。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置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拥有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有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知道有关状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合推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与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合,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施、原材料、商品(产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手段。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是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合,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员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26年十月1日起实行。
2026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同时废止。